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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DK0620)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告知函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0

浙DK0620车主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告知函》(2024告16807号)实施公告送达。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个人车辆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如为单位车辆,还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地点:S308超限运输检测站兰亭镇兰亭村,电话:0575-84608260。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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