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支持外资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加快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围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意见》(国发〔202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一)适用主体

在赤峰市松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并自营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单位。

(二)适用条件

1.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法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统计工作规范,企业诚信经营。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进出口贸易发展

1.推动企业外贸破零。对外贸易企业首次取得进出口实绩且进出口贸易额超过100万元的(含本数,下同),给予进出口贸易额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年度出口额超过2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企业年度进口额实现正增长的,增量部分每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积极引进大型外贸主体。对从区外新引进的大型外贸企业,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进出口贸易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引进方(个人或单位)按照所引进企业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根据《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字〔2019〕34号)引进方不包括公职人员。

(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5.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额。对境外商品在松山区落地加工,且加工贸易进出口贸易额(以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按加工贸易进出口贸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外贸业绩回流

6.生产型企业承接总部外向型产业转移和外贸订单回流的,外贸出口额回流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将外地代理出口转为本地自营出口的,外贸出口额回流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每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7.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的企业,按展位费8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次补贴不超过2万元。每年度对单个企业扶持的展会数不超过3个。

(五)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8.培育期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为全区外贸企业进出口提供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服务外贸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按照收取小微企业服务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取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分3年发放到位。

9.对小微企业通过本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报关报检、物流、结算、信保、融资等外贸业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给予3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依托中欧(中亚)班列(赤峰号)扩大进出口贸易

10.对通过中欧(中亚)班列(赤峰号)运输进出口货物的

企业,按照每标箱(按40英尺计算)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回程班列进口原材料并在我区落地加工形成产能的企业,按照每标箱(按40英尺计算)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引进外资


11.在我区有实际投资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对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节能环保项目,在此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支持新入驻松山区外贸企业发展

12.鼓励各类企业入驻松山区,对租用办公场所的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亿元的,免费提供200m2以内办公场所或按其当年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

13.对在松山区内投资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符合规划的

对外经贸项目或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内容。

三、附则

1.区商务局根据本政策制定申报指南,集中受理扶持资金和项目申报,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2.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3.本政策列举的奖励、补贴资金的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并负责拨付。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终止政策扶持:(1)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3)存在


失信行为,被纳入诚信惩戒体系的;(4)对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并追回奖励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及处罚。

5.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6.本政策由赤峰市松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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